扬子晚报网讯(通讯员叶翌晨记者於苏云)抱着急切的心情去学车,满怀希望的学了个开头,再去学习的时候发现驾校不见了,这是何等的荒唐!近日,昆山法院花桥法庭就判决了一个这样的案件。
市民小王说,去年,他在花桥与一自称驾校教练的吴某签订了一份驾驶员培训合同,该合同甲方为昆山某驾校,合同约定由该驾校为他提供培训服务,并加盖了该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公章,签约后小王分两次支付了培训费5300元给吴教练。
在科目一考试过后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,小王很长一段时间没去驾校接受培训,谁知等他再去该驾校找吴教练时,发现已人去楼空,于是他马上电话联系了吴教练。吴教练表示驾校已经搬迁至安徽,他们可以安排小王去安徽继续学车考试。小王深感去外地学习考试不方便,就要求吴教练退款,然而吴教练让他自行联系安徽的驾校之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了。无奈的小王只能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小王与吴教练签订的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》系双方的意思表示,现小王仅在吴教练的培训下通过驾驶员科目一的培训,合同目的并未实现,可以要求解除该合同且要求吴教练退款,由于吴教练收取培训费的系其个人行为,且无论是该合同中注明的甲方“昆山某驾校”还是盖章的“某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”均无登记信息,故退款的主体系在合同中签名并实际收款的吴教练。关于退款的数额,由于庭审中小王自己认可在吴教练的培训下已进行了科目一的考试,且吴教练陈述可以转向安徽考试,小王因学车地点等原因不愿前往,故本院综合认定退款为2500元。
对此,法官表示,驾校与学员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培训服务合同关系,学员选择就近在某培训点报名培训,一定程度上就是选择了合同履行地,驾校如果因自身原因单方变更合同履行地,属于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情形,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学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驾校应当退款。提醒广大要学车的市民们,一定要到正规驾校报名点报名,缴费不要交给教练个人,最好让教练带着去驾校财务部缴费,缴费后要保留好盖驾校章的收据,一定要签订学车合同,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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